重生宋末之山河动_第847章 俢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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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7章 俢敕 (第5/6页)

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而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因此《宋刑统》成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编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jianian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而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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