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宋末之山河动_第550章 现象与本质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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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0章 现象与本质 (第4/5页)

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

    因此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与权级别有一定的相差,亦为大小相制之意。太祖的意思是以此解决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监察**现象,如此一来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

    此前赵昺主政琼州,一则以为屁大的地方,已有三级领导班子没有必要再设置如此多的官员;二则也是自己手中可用之人不多,因而通判一职空设。而朝廷迁琼后,为了安置随行朝前来的众多官吏,他才着礼部选人填补州县各级班子,而行政之事自己又不便插手,便未做过多的关注。

    这看似只是一件‘奇事’,事务局也是投自己所好上报来的,可见此事确实也算不得大事,但是赵昺却不如此以为只是件稀罕事。而从表面看,事件是一个说的是坏人作恶,受害者不敢怒更不敢言,一个讲的是皇家统治者如何评价下级,一个涉及皇权时代的司法**。三者表面上毫不相干,它们的当事人也未必有多少勾连,但仔细一想,就可以现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

    那个里长之所以有恃无恐、胡作非为,无非是因为有地方官包庇。而地方官为什么要包庇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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