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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6章 利在后世 (第4/5页)
国古代宗教大流行之时,尤其北魏盛行佛教,自孝文帝起便掀起一股建寺热潮。随着寺院增多,寺院这股宗教势力也逐步发展起来,直至隋唐时期,在统治集团的扶植下寺院迅速发展出自身独具一格的经济体系——寺院地主庄园,简称“寺庄”。 唐在中国古代是相对昌盛、繁荣的社会,其商品经济已基本脱离早期自然经济的形态,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而拥有独立经济体系的寺院就成为主要的放贷者,相对于战乱年代此种体系确实是一个相对适合借贷的好选择,但是其借贷利率相比现代社会仍然属于高利贷。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针对借贷风险的保障制度,分别保障了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的权益,在违约时有所代偿。另外还有役身折酬、掣夺家资的规限等等。抵押制度也开始出现,以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甚至能以人为质作为借贷契约的担保。 入宋后,**石为改变建国以来积贫积弱的局面,以“理财”“整军”为目的实施一系列政治措施,于是宋代独有的官方借贷机构——检校库、抵当库和市易务由此成立,这些借贷机构看起来比其他朝代还要规范,然而,生活不会总让你轻易得偿所愿。 尽管是官方平台,但三成的计息甚至都快赶上私营质库了,可怕的是还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吏禄的“额外开支”。以市易务来举例,市易务的批零收入实际上不归国家财政管理,而是由市易务官吏支配,那么官吏的品行成了大客商与零售行户之间最关键的纽带。 而北宋现实情况是,大部分的官吏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客商“贱买”货物,再“贵卖”给零售商。于是,此过程中本应由市易务承担的赊贷本息全都转嫁到中小零售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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