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宋末之山河动_第746章 深聊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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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6章 深聊 (第4/7页)

石;协济户(家中没有成丁的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原已入籍、后又迁移他乡就地入籍的户)丁税,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二石。

    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但也有混乱情形存在,即往往有一户并纳二税的现象。另外,凡征税粮时,每石又带征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这就属于分外的了,被地方和胥吏们侵吞。

    而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丝料开始于窝阔台时,当时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这一办法到忽必烈时又有变化,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称为五户丝。由此,每户丝料的负担要比原来增加一倍。

    包银在蒙哥时,规定每户征银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至忽必烈时,每户纳银四两改为纳钞四两,由于钞与银的比价是钞二两合银一两,所以实际减轻了一半。俸钞也始于此时,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

    南方的赋税制度则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南方也有科差,分为户钞和包银两项。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忽必烈规定,于一万户田租中征钞百锭。包银每户征银二两,折收至元钞十贯。而元代全国的税粮总数,每年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大部分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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