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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4章 我懂得了 (第3/5页)
统一后,地方政权实行路、州、县三级制,通过路和通判监察地方,不仅设置了监察机构,而且还设置了专职监察人员。为了保证地方监察官吏更能始终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与地方势力勾结危及朝廷,宋朝还特别规定了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开国后为了稳定局势,宋太祖安排了一些原割据政权的旧官吏任知州,但不放心,同时又在每州增设通判一职,与知州同领州事,看似为副长官,但其本质上更多属于是监察官,因为通判的一个重要职责就在于对知州还有其他大小官员进行监察的,以避免知州等官员腐败。 在这个时期,通判的权力更大,本就是专门负责对知州的监察,因此经常与知州争权夺利,甚至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认为高于州长官,经常越权行事。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 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jianian呢?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 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同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却又彼此监察,各自对皇帝负责。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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