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宋末之山河动_第1439章 逞什么能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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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39章 逞什么能 (第2/5页)

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侦查部门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进入审判程序后,要经过州、路和提刑司三审,由上级监督下级,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犯人认为不公,还能上诉,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

    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包公不是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人,当然这并非是质疑他的人品和历史评价,而是他根本没有机会铡了自己的侄子包勉。因为宋代的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所以说这个规定也是从人道出发的。

    四更鼓后,赵昺掩卷长叹,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与现代侦查、审判和监督的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只是少了检法机构,但不等于没有,而是将这项权力由上级法官代替执行。

    赵昺再琢磨现代影视剧中的老包,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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