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启明_第九十三节 新体制(二)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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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节 新体制(二) (第2/5页)

个人认为没什么关系,这个人民公社的意图不在于农业生产而是民政管理。”马千瞩说明着,“它可以有效得把行政、民生、治安、教育、军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全依附于我们的社会组织。”

    这个全新的基层政权,在体制上接受执委会属下的内务民政委员会的领导,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组的领导。

    公社采用户籍制度。以户为基本单位,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社员”。社员中取得职工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每户拥有自留地一块,自留地不能转让,可以继承,自留地上种什么,一切由户主自便。自留地不按人头,只按户分配,人口多的户按比率递增一些面积。一标准户(4人口)的面积是1,那么户籍内人口每递增1人,系数增加0.1,增加到1.5就封顶――目的是促进分家,避免形成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一旦分家单过,家庭的凝聚力就会减小,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家庭因为男人多而为非作歹。

    执委会考虑到了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可能会出现为了多分地而有“假分家”情况,正如原先的时空里为了拆迁出现“假离婚”一样,规定分家时候给予自留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单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户籍,但不能享受自留地,必须等结婚之后。

    社员的住房由穿越者统一建造后按有关的福利政策出售给社员,但此待遇每户只享受一次。未经过内务民政委员会同意,社员不得在穿越政权的管辖范围内自行建房。社员的住房可以自由买卖、馈赠、继承,但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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