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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诡谋暗计何曾伤(五) (第3/6页)
当减两等。登州知州许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这判决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核时却被推翻,因为他们认为韦高是阿云丈夫,妇人谋杀夫婿,是犯人伦,属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斩立决。因韦高未死,可减一等,当绞。 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复审意见传到登州后,许遵则抗辩说,阿云是许嫁而未嫁,而且丧期定亲违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责并断离的,因此她并非韦高之妻,当以‘凡人’论,也就是没有关系的普通人论处,许遵坚持原判。 大理寺这时又说,阿云在孝期结亲,是违律为婚,更当加罪一等,同时在《刑统》中,有‘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这一条,不承认阿云算自首。 为了这件事,许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笔墨官司,继而又惊动了整个朝堂。赵顼让刑部复审,而结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绞刑。而许遵仍然不服,坚持己见。 赵顼新登基不久,无法做出决断,遂同意让两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参与讨论。王安石支持许遵,而司马光则支持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的决定。他们各自身后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间由辩论变成了争吵,简单的刑律断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开始推行,又渐渐变成了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政治【和谐】斗争。 而当刑事转为政治后,其结果便不是靠法律来判决了,王安石正得圣意,所以最后阿云被天子特赦,不是斩,不是绞,也不是流,更没有杖责,名义上是编管流放,实际上接下来的大赦就让她直接放归乡里。同时,‘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出自赵顼敇书的律法,就压倒了《刑统》中的条文,成了通行世间的法律。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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