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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可怕的仇恨3 (第4/6页)
南郊区鹅掌大队,鹅掌村北的一个干枯的水渠内,死者头西脚东地仰卧在水渠内。经法医陈影检验,尸身长1.68米,女尸面部有大量的血迹和脑组织液。后脑部有不规则形状钝器伤,颅骨骨折,部分脑组织外溢。死者口鼻出血。 衣着整齐,衣兜被翻动,兜内无任何钱物。左手腕无表,但有手表带儿的划痕。 曹小安鉴定:“现场上没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整齐,没有被侵犯的痕迹。像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人猛击后脑,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尸体曾被人翻动过,抢走手表和身上的财物。根据尸斑和尸僵情况判断,已死亡8小时左右。” 在尸体旁,发现有两个胶底皮鞋的鞋印。吕南县钢铁厂厂徽一枚和一块沾有大量血迹和毛发的石头,显然是杀人的凶器。在水渠的岸边支着一辆旧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从车把上技术员张录提取了一枚模糊的血指纹。侦查员对现场附近的鹅庄村进行了访问,村里社员反映:“8日晚7时左右收工时路过水渠,没有发现女尸。”因此认定发案时间在8日晚7时以后。 在研究案情时,大家一致认为,现场地处偏僻,夜间很少有人行走。凶手选择这个地点作案,说明他熟悉现场地形情况,或事先来过现场。现场没有搏斗痕迹,说明被害人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遇害的。凶手杀人后,拿走了死者的手表,抢走了她身上的财物。上述情况说明凶手与死者认识。jianian情杀人和图财杀人两种可能性都存在,图财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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