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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封爵 (第6/6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锡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周武帝诏令诸国公,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从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职”,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侯十四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黎煜明采用的是周制,所以就封了五等,公侯伯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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