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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章 明倭友好互助条约 (第5/5页)
,规定了为了请求明军出兵平叛,室町幕府需要每年为大明提供一百万两白银,作为军费开支。 为了酬谢大明对倭岛的平叛战争,倭岛应该一次交纳付五千万两白银,用来补偿这次作战的平叛所消耗的军费。 当然还要萨摩县,以及石见县,租借给大明九十九年,作为租界,以便大明驻军,随时可以帮助倭岛平叛。 同时开放长门,京都,关都等地作为通商口岸,以便大明能够和倭岛进行友好的交流。 大明百姓在倭岛享有特权,经商不需要交纳税收,只需要向大明交纳税赋。 如果触犯了法律,则应该引渡回大明,在大明进行审判,倭岛无权对大明百姓进行处罚。 当然还有一些关于其他方面的约定,全文一共有二十一条。 虽然条约的名字叫做友好互助条约,但是朱元璋实在没看出来,这对于倭岛有什么友好的措施? 当然,在奏折的最后,李进同样写道,这个条约是在对倭岛发动战争之后,才能签订的。 现在写的这些东西,都将成为战争之后的既定目标。 也就是说,战争还没开始,李进就已经想着战争之后对倭岛的处置。 朱元璋看完之后,想想上面的内容,他觉得李进有些痴人说梦。 换位思考,如果让他看到这样的内容,他宁愿尽起国中大军,与李进鱼死网破,也不会签署一份这样的条约。 丧权辱国不说,这种条约一旦签订,那国家灭亡之日不远,既然如此,不若放手一搏,与其屈辱的活着,不如轰轰烈烈的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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