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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战争与和平法权 (第2/6页)
联邦是纯粹的地上世俗国家,所有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神。 为了最广泛地动员人民,使其参与战争,就必须在权力设置上对人民让步。 联邦太平洋宪章尊重私有产权和法律,带有一些人文进步要素。 太平洋宪章摒除所有神权神圣的外衣,超脱宗教,超脱信仰。**裸地为了权力、土地、财富和人间正义等国家理由而战,为了共同福祉、公共利益而战。 为保卫宪章,经下议院和元老院通过,明确设置联邦常备军和相应的公民权力。 在下议院震天的掌声和元老院部分议员忧心忡忡的目光中,守序离开了贝勒米宫的联邦大议会厅。 胡果·格劳秀斯在1645年死了,留下《战争与和平法权》。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根据自然法来阐明战争的动机、方式和结局等关系。对于实际战争中的各种复杂情形,他提出了许多合乎自然法的人道主义的看法,使之形成了独立的法律理念,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战争与和平法权》是三十年战争在意识形态上的总结,也是各国其后战争指导的方法论。 格劳秀斯关于战争法权、和平法权的论述,充分展示了这个时代的精神,即不同于宗教神权的现代国家的构建机制的法权。 这个法权的关键不是古典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不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或者但丁的教会帝国论,而是崭新的基于自然法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 三十年战争的理论核心由雨果.格劳秀斯构建。他是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和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的法理之父。 是的,欧洲和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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