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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新法 (第3/4页)
列国商贾入吴。 其三,吴国在管仲变法,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吴国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 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其四,改革口赋(人头税)、户口税。 口赋标准为,三口之家三十税一,六口之家六十税一,十口之家以上,同样按照此类标准! 户口税,则是三十税一。 总的来说,若这些法令出台,吴国的赋税种类主要有商税、田租税、口赋和户口税四种。 若是不从商的寻常黎庶,将承担田租税、口赋、户口税,总体而言税率是不高的。 其五,编户齐民。 革除吴国残留的蛮夷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 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者,加倍征收户口税! 同时,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黎庶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赋税。 其六,建立国储粮制度,实行平籴法。 即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 国家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 这种平籴法,即按年成丰歉和灾情大小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收放政策,目的是使城里人和乡里农民都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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